編者按:
《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是全文強制性規范。它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配合形成“技術法規”體系,是建筑與市政防水類各種具體技術規范、規程的依據。任何標準都有一定的理論基礎、技術背景。只有理論上對它宏觀認識,才能很好地理解規范、運用規范,不會局部地糾結于某一條文,形成完整理解的思想體系。浙江魯班防水邀請浙江工業大學張文華教授對規范的一些理論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筑外墻滲漏水現象一直比較普遍,特別在多雨的南方和沿海地區,不僅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同時對結構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造成外墻滲漏的主要原因是外墻防水一直不被重視,絕大部分建筑設計沒有外墻防水的要求。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 55030-2022對外墻防水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明確應根據建筑外墻工程防水類別和防水使用環境類別確定防水等級,并根據防水等級進行相應的防水設防。從建筑外墻工程對防水的功能要求出發,應如何確定建筑外墻防水設防標準和防水等級呢?
01 建筑外墻工程防水設防范圍
建筑外墻是指使建筑物形成室內、室外的分界,承擔部分荷載、遮擋風雨、保溫隔熱、防止噪音、防火安全等功能的構件。外墻工程防水是指為防止雨水、雪水、清洗用水等滲透進入室內,同時起到保護墻體保溫層、結構層等作用的、在建筑外墻進行的防水處理。外墻工程防水的范圍一般包括整個外墻的外立面,以及門窗洞口、雨篷、腰線、陽臺、變形縫、伸出外墻管道等節點部位。
外墻防水在屋頂部位一般在女兒墻、山墻的壓頂處進行交接。女兒墻、山墻的內側墻面和壓頂屬于屋面防水設防的范圍。外墻的防水層和屋面的防水層在女兒墻、山墻頂面進行搭接,再用金屬壓頂或鋼筋混凝土壓頂固定。
有地下室的建筑,當建筑外墻與地下室外墻的外側面在一個垂直面上時,建筑外墻防水應與地下室外墻防水在頂板面處進行交接,防水層應做好搭接。建筑外墻落在地下室頂板面時,應在建筑外墻和頂板的轉角處做好外墻防水與頂板防水層的搭接。無地下室的建筑外墻防水應在外墻底部的散水下收頭,且收頭應低于外墻基礎的防潮層。
02 建筑外墻工程防水等級
通用規范規定應根據工程防水類別和防水使用環境確定防水等級。通用規范第2.0.3條規定了建筑外墻工程防水類別,甲類為民用建筑和對滲漏敏感的工業建筑外墻,乙類為滲漏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工業建筑外墻;第2.0.4條對建筑外墻使用環境進行分類,年降水量P≥1300mm為Ⅰ類,400mm≤年降水量P<1300mm為Ⅱ類,年降水量P<400mm為Ⅲ類。按照第2.0.6條對防水等級的規定,建筑外墻防水等級應按照表1進行選擇:
表1 建筑外墻防水等級選擇
民用建筑是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的總稱,按使用功能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對防水類別的界定不存在疑義的。至于工業建筑對滲漏是否敏感、滲漏是否影響正常使用則需由建筑設計人員和業主使用方共同確定,并在建筑設計說明中明示。
參考氣象部門提供的《建筑氣候區劃標準》的相關數據,防水類別為甲類的民用建筑和對滲漏敏感的工業建筑外墻,需要進行一級防水設防和二級防水設防的區域劃分見圖1;防水類別為乙類的滲漏不影響使用的工業建筑一級、二級、三級設防的區域劃分見圖2。
圖1 甲類工程防水設防分區
圖2 乙類工程防水設防分區
03 其他標準對建筑外墻工程防水的相關要求
3.1 《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是指供人們居住、生活和進行社會生活用的建筑物,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建筑,如宿舍、住宅、公寓和別墅等;另一類為公共建筑,如辦公樓、學校、圖書館、醫院、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旅館、商場、車站、碼頭、機場等。《民用建筑通用規范》規定了建筑空間與部位的基本尺度、技術性要求及通用技術措施。第6.2.3條規定了墻體防潮、防水要求;第6.2.4條規定了外墻洞口、外窗臺的防水、排水要求;第6.2.6.條規定了墻體上安裝設備或管道時的防水要求;第6.8.1條規定了變形縫的防水要求:
3.2 《住宅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
住宅是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的房屋。《住宅項目規范》從居住環境、建筑空間、結構安全、室內環境和建筑設備等方面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征求意見稿第2.2.8條對住宅建筑的防水提出了要求;第4.1.16條對陽臺的防水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