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 55030-2022)第2.0.2條規定了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設計工作年限是設計對工程防水的耐久性要求。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通過對防水材料質量的管控、施工條件的保證、施工工藝和方法的選擇、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防水層的質量驗收、防水過程的成品保護等各實施性環節的把控,達到設計工作年限的要求,參考歐美日等西方工業發達國家80年代開始逐步推行和完善的工程防水保證保險制度,推動建立工程防水質量保證機制、在工程防水質量管理中實行保證期制度、設立招標投標準入門檻是根治滲漏、達到設計要求的關鍵。
1、工程防水質量保證期制度的概念
國外的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簡稱保證期制度)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實行的。在此之前,同樣存在嚴重的建筑滲漏水問題。造成滲漏的原因在于施工、材料、設計等方面,而防水施工不當是造成滲漏的最主要因素,這也是國外實行保證期制度的主要起因。嚴格的規定迫使防水專業施工公司從施工技術入手,改善和提高工程質量,否則不但承受經濟損失,而且會失去信譽以致破產。由于保證期制度的實行有效解決了滲漏水問題,因此一些發達國家仍在繼續實行和完善保證期制度。歐洲、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已實行保證期制度,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5年保修期制度。保證期和保修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保修期制度是指防水工程由于非人為原因而損壞,并在規定的保修期時間內造成滲漏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補,并承擔修補發生的一切費用。也就是說,在保修期規定的時間內,發生滲漏水是正常的,允許在滲漏后修補。而保證期制度則意味著在規定時間內不允許出現滲漏水問題,滲漏是工程的質量事故。施工單位除負責進行維修外,還要賠償由于滲漏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室內裝修的損害,家具、設備和設施的損害以及停產等損失的賠償,這一賠償是以法律做保障,由保險公司來執行的。
2、實行保證期制度的必要性
滲漏水是建筑與市政工程主要的質量通病之一。材料質量低劣、假冒偽劣材料充斥市場,防水工程造價低,偷工減料現象嚴重,設計人員對防水設計不太重視,甚至不懂防水常識,選材時對防水工程的用途、環境氣候特點、防水部位構造考慮不周,缺少防水專業施工企業,施工不規范,管理不嚴格,施工人員未經培訓便上崗操作,專業素質和技術水平低,維護管理也沒受到應有的重視。
2.1 實行保證期制度能夠更好貫徹國家的標準規范
為了保證防水工程質量,通用規范對材料、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方面進行了綜合規定,還規定了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在這期間不能發生滲漏。設計工作年限的實質就是保證期限,貫徹實施規范單靠規范自身的約束不夠,必須要有法律制度的約束,也就是必須要有質量保證期制度的約束。
2.2 實行保證期制度能夠促進優質材料的發展
優質防水材料是保證防水工程質量的基礎條件。不求工程質量、滲漏沒有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材料充斥市場,非標防水材料占主導地位。實行保證期制度,工程質量責任人必將以質量第一選優棄劣,低檔、假冒偽劣材料就沒有市場。材料廠家也將生產優質材料來參與競爭,從而促進優質材料的發展。
2.3 實行保證期制度能夠促進防水技術的發展
確保防水工程質量,就要發展防水新技術。防水新技術是包括新型防水材料、新型應用技術、新的防水設計、新的施工機具以及新型管理技術在內的一整套綜合技術,只有進行全方位控制,用保證期制度去約束,才能帶動防水技術整體水平的提高。
2.4 實行保證期制度能夠杜絕扯皮及不正當交易
通用規范對材料、設計、施工、質量驗收、維護等各個環節分別提出要求,進行制約。而實際上,建筑物發生滲漏時,材料生產廠家、防水施工單位、設計部門等推諉扯皮,誰都不承擔責任,而把幾家協調統一、各負其責又相當困難。實行保證期制度,實行一家承包制度,明確工程的最終責任者,就能杜絕扯皮現象和不正當交易。2.5 實行保證期制度才能保證防水工程質量
保證期制度是有效的經濟杠桿,是一項法律約束。實行保證期制度,若建筑物發生滲漏,責任者必須負責修補,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而且還將失去信譽。為此,保證期制度的承擔者就不得不要求設計合理、選材認真、施工精心、管理嚴格,以確保防水工程在保證期內不發生滲漏。
3、實行保證期制度的可能性
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隨著防水工程技術的進步和發展,實行保證期制度的可能性已趨成熟,條件已經具備。
3.1 質量管理法律法規基本健全
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已把提高防水工程質量提到重要地位。住建部頒布了相應的法規文件,明確了五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建立了防水材料質量管理和現場抽樣復驗制度,防水施工專業資質要求,工程質量監督及質量保修制度等。
3.2 防水材料質量能夠達到保證期要求
我國防水材料的品種齊全,各類防水材料都有相應的材料標準進行生產質量控制,同時可以作為工程施工現場抽樣復驗的依據。我國防水材料的質量水平能夠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標準要求,達到標準要求的防水材料使用壽命在15年以上,有的甚至可達30年,通過復合防水設防、各種防水層保護等措施,完全可以滿足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的要求。
3.3 工程防水技術依據逐步完善
我國關于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方面的標準規范基本齊全,需要進行防水設防的建筑屋面、地下室、外墻和室內,各類地下工程、橋梁、水池、游泳池等都有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有些省市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編制了本地區的技術規程、標準圖集等地方標準,作為工程防水設計、選材、施工、質量驗收的依據。
我國關于推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建議,早已經過相關防水社團的論證,對推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必要性、涵蓋內容、運作模式與前景等作了科學分析,并達成共識。盡早推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不僅可以促進防水工程質量大幅度提高,而且也符合建筑防水工程的特定屬性和市場經濟法則,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參與國內外防水市場的平等競爭。
推行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絕不應只停留在口號上,重要的是行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防水工程質量保證期制度,是徹底治理滲漏的根本之法,只有盡早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防水工程的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