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防水等級是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設計最基本的依據,是確定項目防水設防的控制性標準,這是初步設計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初步設計階段就應確定項目的防水等級,并在其總說明中明列;無初步設計階段的小型建筑,則應在報批方案中確定防水等級。此外,防水等級也是概算編制的基本依據之一,不可或缺。
一、工程防水等級的確定
通用規范第2.0.6條將工程防水等級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并明確了應根據工程類別和防水使用環境類別確定工程防水等級。條文如下:
因為工程類別分為甲、乙、丙三類,使用環境分為?、Ⅱ、Ⅲ三類,因此條文中防水等級的規定比較難以理解,用下面圖表的形式來表達就一目了然了。
本條對于防水等級的規定與現行的《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2012、《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2018、《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T 235-2011、《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范》JGJ 298-2013有較大的變化。各部位的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在后續的文章中再分享。
二、工程防水類別的規定
通用規范將建筑與市政工程分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兩大類型,其中建筑工程按照防水設防部位分為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外墻工程和室內工程,市政工程分為地下工程、道橋工程和蓄水類工程。第2.0.3條將各防水設防部位按照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條文如下:
表2.0.3以對滲漏的敏感程度作為防水功能重要程度,甲類是對滲漏敏感工程,丙類是對滲漏不敏感的工程,乙類是除甲類和乙類以外的工程。因為通用規范中沒有條文說明,對于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和滲漏敏感程度怎么理解,影響因素有哪些未作進一步的說明,因此該條文執行過程中如何界定工程的防水類別,需要在各部位的技術標準中加以界定,提供給建筑師參考并執行。
不同的工程防水部位,其工程防水類別確定因素是有區別的。如屋面工程主要根據滲漏造成的影響程度、工程重要程度、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地下工程根據人員密集程度、停留和活動時間長短等因素確定;道路橋梁主要根據工程的重要程度確定;蓄水類工程根據滲漏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
三、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
不同的使用環境對工程防水等級、防水設防的耐久性等具有較大的影響。通用規范2.0.4條對不同工程類型的防水使用環境進行了分類,分為?、Ⅱ、Ⅲ三類。條文如下:
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環境類別是根據抗浮設防水位標高與基礎底面標高高差確定,根據《建筑工程抗浮技術標準》JGJ 476-2019第2.1.12條對抗浮設防水位的定義和第5.3節對抗浮設防水位確定的有關條文,抗浮設防水位一般為場地歷史最高水位或水位預測咨詢報告提供的使用期最高水位。因此也可以理解為當地下室深度范圍有地下水時為?類使用環境,防水設防以地下水為主;無地下水時為Ⅱ類使用環境,防水設防以滲入地下工程周邊土層中的雨水為主。
屋面工程和外墻工程影響因素較多,包括降水、風荷載、溫度、溫差、太陽輻射照度、 紫外線等。由于全國降水量的分布基本是和季風的方向一致,受云層的影響,降水和太陽輻射照度呈反向關系,從上述影響因素看,降水量對屋面工程和外墻工程防水設防的影響更明顯。因此以降水量作為主控指標。
除降水量外,風壓對外墻工程的防水設防有比較大的影響,雖然規范中未作規定,但設計師在確定防水等級時也應加以考慮。
室內工程按照功能進行分類。頻繁遇水場合或長期相對濕度 RH≥90%的場合指需要經常用水的房間或者濕度長期很大的房間,比如衛生間、廚房、洗衣房、淋浴間、清洗、清潔或加工等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場合,定義成Ⅰ類;無水的室內區域如偶發滲漏水可能造成明顯損失的場合為Ⅲ類使用環境,間歇遇水的場合指除開Ⅰ類和Ⅲ類外的室內區域,如陽臺、需要用水清洗的地面等為Ⅱ類使用環境。
道路、橋梁工程的使用環境主要考慮凍融、鹽分、酸雨等對防水耐久性的影響,以此作為使用環境分類的依據,當存在這些環境影響因素時,防水使用環境類別定義成Ⅰ類。除Ⅰ類環境外的其他使用環境為Ⅱ類。
蓄水類工程主要考慮蓄水介質的腐蝕性和凍融對防水耐久性的影響,有腐蝕性介質或處于凍融狀態的蓄水類工程為Ⅰ類使用環境,長期蓄水、浸水或長期處于濕潤狀態的,非干濕交替無腐蝕介質的蓄水類工程為Ⅲ類使用環境。干濕交替環境是指蓄水類工程的水位頻繁變化或外部水位頻繁變化等造成防水混凝土或防水砂漿干濕的變化,由于水和氧的反復作用容易引起鋼筋的銹蝕和水泥基材料的劣化,因此將干濕交替環境作為Ⅱ類使用環境。
作者 | 張文華
浙江工業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